齐鲁艺苑(山东艺术学院学报) 2004年第 1期(总第 80 期)试论儒家法律思想之形成与利弊丁 洁(山东英才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山东济南)摘要:中国传统社会, 儒家思想一统天下。 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实际上是一个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儒家用“ 德治”力图实现道德的一统, 用儒家经义来阐释和制定法律原则 , 使得儒家思想等同甚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在封建专制社会是合理的, 符合历史潮流的, 是促进了社会发展的。 但是时代的进步使得这种“ 德主刑辅”的法律制度越来越不利于各种现实的需要, 所以要求我们站在历史主义的立场, 以史为鉴, 制定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治国方略。关键词:德治;法律儒家化;民本;为政在人;民主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236(2004)01-0090-02一谈到中国正统法律思想, 人们往往会联想到法家 , 似乎法治或法律就是法家的专利, 而“ 儒家就是只讲道德, 只讲王道, 不讲法;似乎王道政治就不包含法的内容。 直到今天, 还时隐时现地存在着这样一种看法:儒家没有什么法思想可言, 以为儒家在中国法思想史上的地位和作用只是在于他们是法家的反对派, 或者说, 他们只有反对法和法治的法思想。
” [ 1] (P1) 而在中华文明几千年的进程中, 由孔子、孟子创立的儒家思想不仅主导了其后历朝历代思想文化的演进, 历来也是统治者治国安邦、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法律武器, 甚至可以说它是中国人据以“ 安身立命”的一种信仰。 秉持“ 性善论”的儒家, 以“ 仁爱”为本, 注重道德教化更甚于政令刑罚, 因此被称做仁政德治。 但是任何社会都不能凭借单纯的道德约束而达到统治上的一劳永逸, 社会稳定离不开法治约束。 传统中国社会虽然是以儒家思想为主, 然而众多思想流派百家争鸣, 百花齐放, 冲击也充实着儒家思想, 从而使得在儒家思想影响下的中国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也经历了一个复杂和曲折的过程。 重德轻刑的正统法律思想在古代社会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在宗法社会结构和专治统治下, 道德的一统天下和法律长期居于辅助地位却不能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弊端逐渐暴露出来。 这就使得我们必须用批判和辩证的眼光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站在历史主义的立场, 以史为鉴来确立一种符合社会潮流和形式变化的治国方略。一、传统社会中“ 道德的一统化”和“ 法与道德的一体化”过程中国传统社会自先秦以来一直采取的是中央集权的专制制度, 这在秦始皇结束战国群雄争霸、统一天下以后为一个稳定的社会提供了制度保障。
但是由于秦朝在立法上采取了法家“ 以刑止刑” 、以暴止暴的严刑峻法政策, 在思想上“ 焚书坑儒” ,使儒家思想遭到重创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 终因重刑暴虐、举措皆暴而骤亡。西汉统治者沿袭了秦朝的中央集权制, 但注意吸取了秦亡的教训,“ 认识到仅靠法家思想不足以维系其统治, 转而采用儒、道、法相结合的黄老思想为指导, 主张清静无为、约法省禁、与民休息、尊主安民” 。[ 2]但是, 由于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学派信奉“ 顺天则、任自然” 、“无为而治”的消极自由主义治国方略, 汉初经济虽得以恢复, 却造成了诸侯割据、威胁中央集权的不利后果,所以汉武帝吸纳了大儒董仲舒的建议, 开始“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孔子曾说:“ 道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政令刑罚只能治标, 道德教化才是标本兼治的办法。 董仲舒思想源于孔孟儒学, 也认为治理国家必以德政, 但是他又深受道家和阴阳家的影响, 在“ 天人感应”的基础上, 提出了君权神授的主张, 为维护皇权找到了一种神学目的论上的理由, 并从此正式确立起儒家的正统地位, 也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奠定了政治思想基础。
为了实现道德一统天下以及更好地解决道德与法之间存在的矛盾关系,在此后长达 2000 年的时间里, 经历了一个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从最初董仲舒“以经决狱”、援引儒家经义来断决案例, 已使儒家经义具有等同甚至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意义;到东汉时期“以经注律” , 将儒家经义引申来解释和说明律意;再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发展到“ 以礼入律, 以经立法” , 使得儒家思想全面渗透到法典的编撰和修订工作中去;之后还有隋唐、宋、元、明、清对正统的法律思想的不断增补完善, 使之逐渐趋向成熟和精致。 可以这样说, 在封建社会特定的政治、经济、历史和地理等条件下形成的这种法律, 推动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巩固和发展,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实际, 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二、历史地看待儒家“德治”理想与现实的关系(一)“ 民本”与“ 为政在人” ———“ 德治”之利儒家“德主刑辅”的德治观念以及依附在德治之上的法律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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