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易经协会会长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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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水专家刘易群是中华易经协会会长吗?
中国的各类协会都属于非官方的民间组织。一般的会长、副会长等职务是可以根据对协会贡献大小(资助)来任命的。一个人是否担任民间组织的职务与其能力大小没有必然的关系。
3,中国易经协会的现任会长是谁?
中国易经协会会长:裴翁
名誉会长张志春
常务副会长韩炫烨主任
湖南分会黄毅军会长
山东分会韩文祥会长
三峡办事处方为民主任
黑龙江分会张建成会长
广州肇庆办事处温石华主任
唐山办事处周红慧主任
河南副会长李军良
秘书长:李美辰
中国易经协会
中国易经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易经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中国易经协会是经注册成立的专业从事传统中国易学文化科学理论与应用领域研究的非营利性学术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中华文化,促进我国易学文化的创新和发展,为人类和平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积极抵制一切不利于祖国的言行,维护祖国的尊严和形象,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协会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联合国内外(尤其是国内和港澳台地区)热爱易学文化和从事易学研究及应用的专家学者、巨匠宗师、奇人异士,共同对中华传统易学风水文化遗产进行深入、细致的挖掘、整理、归纳、研究,从而实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不断充实和完善风水文化的内涵,不断提高风水学的科学价值。宗旨是:正本清源,传承文明,弘扬科学,造福人类。
第七条 协会遵循“百家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不排除不同学术观点和流派,不限定民族和国界,不分性别和年龄,只要热爱中国易学文化的学者均可参加,旨在共同把中国易学文化推向现代化、科学化、国际化。
第二章 职业范围
第八条 本会职业范围
(一) 完全执行国家关于传承发展传统文化的方针政策。
(二) 科学地、积极地研究和发展中国传统易学文化学术,宏观了解国内外易学学术动态易经文化协会成立申请书,搜集、整理风水书刊和文献资料,认真分析并收集对现代社会发展有实效的易学成果。
(三) 不定期地在国内外组织易学学术讨论或报告会等非盈利的学术活动,旨在传播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易学文化。
(四) 理顺易学理论研究与应用的关系,遵循“理”、“数”结合,“学”、“术”并重的原则,开展协会各项工作。
(五) 纠正社会上人们对易经科学概念不清、误认为易学就是封建迷信的模糊认识,打击“江湖骗子”以易学为名行封建迷信和骗人财物之实的各种不法行为易经文化协会成立申请书,重新确立中国易学为科学文化,树立中国风水工作者的“专家学者”形象。
(六)积极从事中国易学科学文化的教学、交流和传播活动,定期、不定期举办各种学术报告、培训、讲座、函授咨询等服务活动,以推广普及风水文化,使其更好地服务社会。
(七)研究课题:以中国易学理论及其实践应用为主体,促进中国易学科学文化领域的全面研究。
(八)资助在中国易学学术上取得成就、积极弘扬中国易学文化的人士,帮助暂时有困难的科学研究者解决难题,并不定期向社会提供捐助。
(九)正确引导中国易学的科学发展,破除封建迷信,使中国风水学术切实有效地为现代社会的发展服务。
(十) 编辑出版中国风水研究成果论文书刊及易学名人录,并免费或象征性收取成本费向世界各地赠阅、发行。
(十一) 通过本会的综合实力平台,免费向国内外各界推荐优秀易学人才,使易学风水人才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十二) 设立对外服务性机构、使中国易学文化真正科学实效地服务现代社会。最终目的在于传承中华智慧文明,弘扬祖国传统风水文化。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爱祖国,热爱中华传统文化,具有一定的学习、研究和实践能力,科学研究中国风水的各界人士。
(四) 无任何犯罪历史。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批准后由协会颁发给中国易学文化协会会员及其学术职称,职务精美钢印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各种传播途径的国内外免费宣传、免费入选向世界各地发行的《中国易学名师名人录》。
(四) 本会工作的检控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会员要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一)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三)会员两年内不参加协会任何活动者,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机构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中国易经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七条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协会初建时,会长由倡议发起单位委派,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组成单位委派代表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常务理事会考核任命。
第十九条本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会长负责制。
本协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顾问、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和会长研究决定。
协会下设秘书处,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可代行会长职权。
第五章 常务理事与会长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执行、修订协会章程;
二、制定协会长期发展规划;
三、监审协会财务及财务预算与决算;
四、决策协会重大事情;
五、决定协会秘书长(含秘书长)以上职位的人事任免;
八、协会运作资金的组织、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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