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良好的性别关系和性别秩序
——《法观念现代化与女性权益保护》的写作使命
《法观念现代化与女性权益保护》是王新宇教授团队对反家庭暴力法的专门研究成果。本书作者对家事法领域的传统法观念追踪溯源,试图为读者阐明有哪些传统法观念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现代社会的法律人包括生活在当下的每一个人为什么要完成法观念的进化关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论文,为什么需要接受新的法治理念并要坚定奉法而行的实践理念。
■ 王新宇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必然包含家庭领域的现代化。而家庭领域内的法治现代化在当代社会尤为重要。一方面是家庭仍然会被作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在法治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家庭领域作为私人领域具有高度自治的特点,法律需要保持足够的谦抑与功效才能确立法治的价值与信念。《法观念现代化与女性权益保护》一书的写作目的正是围绕如何实现家庭领域的法治现代化而完成的,尤其是性别关系和性别秩序的现代化。
对传统法观念的追踪溯源
这本书最初的写作动机来源于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追问:对一个被家暴的婚内女性,人们常常会下意识地问“她为什么不离婚”。而要想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法观念现代化与女性权益保护》第一章即是在尝试回答该问题。这一章的思路是边梳理边回答这个“为什么”。对于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有着两千多年法制文明的国家而言,能随着社会发展而延续下来的传统,应该存在着使其得以延续的社会基础和文化环境。中国人传统的“耻讼”“离婚羞耻”依然困扰着女性。依靠当事人自身的觉醒与自救,是很难以“离婚的方式”摆脱家暴处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构建已经完成,但从文本、实施到实现,每一个环节在传统法观念左右下都可能面临挑战。
通过对传统法观念的追踪溯源,是想阐明有哪些传统法观念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制度基础和社会基础,现代社会的法律人包括生活在当下的每一个人为什么要完成法观念的进化,为什么需要接受新的法治理念并要坚定奉法而行的实践理念。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过程曲折而漫长,但其颁布实施就代表了制度革新,这也应该成为一次法观念革新的契机。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八大类主体负有报告义务,一旦发现家暴,可以直接报警。这一强制报告制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庇护制度等都是以一种权威的方式进入私人领域宣告“家暴非私事”。而突破传统观念的路径,并不能仅依靠法律的单一力量,尤其是仅依赖于立法的完成。反家庭暴力也是一个系统工程。
去身份特殊化与法观念现代化
在传统的法观念里,身份特权是优先于法律责任的。在现实中,这一特点依然明显。因为有婚姻关系、恋爱关系,甚至试图建立恋爱关系,都会降低对暴力的法律认知和责任追究。《法观念现代化与女性权益保护》第二章在内容上除了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各项新制度都是针对什么家暴情形而确立之外,也分析了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什么障碍。司法中的家暴认定对司法人员是一种技术考验,也是观念上的革新。这一问题对执法人员而言也是同样需要面对的,比如接到当事人报警电话的警务人员正确处置家暴案件,也是通过公共权力去除身份特殊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去身份特殊化,除了对行为性质本身的界定之外,还包括责任的认定。反家庭暴力法是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在此之前只有刑法的虐待罪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出现比较严重的暴力后果才进行处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对法律责任的界定更加体系化:包括民事责任,民法典规定了家暴行为是法定的离婚事由,被侵害人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多分共同财产;包括行政责任,比如公安机关有权对施暴人进行口头批评、出具告诫书、行政拘留等多种处罚手段;同时刑事责任也比原来的虐待罪更有力度。
立法上完成制度革新,只是法观念现代化的第一步,把现代法观念内化于心依然任重道远。对于法律人是如此,对于当事人更是如此。《法观念现代化与女性权益保护》一书的第三章和第四章分析的就是当事人遭遇家庭暴力之后的现实困境以及法律救济如何能更完善。也从心理学上分析了为什么当事人要忍耐、会原谅。心理学上把这个现象称为“受虐综合征”和“习得性无助”。受虐综合征里面有个三阶段论,就是“施暴”“道歉”“和好”然后再施暴,进入下一个三阶段循环。这种循环会让被施暴人陷入一种“习得性无助”状态,从主观上丧失了反抗的意识。一旦负面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陷入另一种极端,效仿暴力行为“以暴制暴”,比如会趁施暴人不具备施暴能力的时候采取极端行为保护自己。对于这类现象的法律认定,刑法学界还在理论争鸣阶段。但是“以暴制暴”现象已经层出不穷关于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论文,所以反家庭暴力的制度空间尚有余地。《法观念现代化与女性权益保护》最后一章对制度空间做了更大的探索,试图构建更理想的制度蓝景,即通过无受害人诉讼来完成对家暴受害人的法律救济。这是一种新的制度探索,也是遏制家庭暴力发生的新方式。
《法观念现代化与女性权益保护》一书是把大多数受害者是女性作为分析样本,但并不是只为女性受害人而反对暴力。暴力的滋生是一种恶性循环,是恃强凌弱的社会恶习。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暴力,任何性别实施的暴力都是暴力。“以暴制暴”只是在心理成因层面去救济遭遇该种状况的女性,而非对现实中女性施暴者的开脱。反家庭暴力法没有规定要分性别保护,去区别对待不同性别的施害人和受害人。从行为性质而言,任何人违法犯罪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的大门是为任何受害人敞开的,为所有人平等提供法律保护。
只有女性才是家暴受害人、男性不受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是一种偏见,受到了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性别刻板印象要塑造的性别角色就是男人就是比女人强。但是现实是,男人有弱者,女人也有强者。男人求助法律保护成为社会舆论攻击的对象,同样需要性别观念现代化。任何暴力都不能被效仿,任何受暴者都应该被法律救济,任何施暴者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应该成为社会共识。所以,反家暴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女性。法律只能除恶,并不能劝人向善。消除性别偏见、消除暴力,共建良好的性别关系和性别秩序,才会有良好的家庭关系和家庭氛围。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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