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对我国古代法律的影响很大,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儒家思想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很多的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塑造了我国古代法律“伦理法”的性格。文章就是通过对儒家思想和中国古代法律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再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作出介绍。[关键词]儒家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法律儒家化法律是伴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我国古代自从国家出现后,统治阶级就开始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自夏商周到明清,在几千年的发展进程中,中国古代法律制度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内容丰富、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儒家思想由春秋时期思想家孔子创立。孔子研究总结、继承了夏商周三代儒家传统的思想文化,形成了一套全面、完整的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1]儒家思想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不仅对中国社会影响巨大,而且对全世界尤其是东亚都产生过非常深远的影响。自孔子创立儒家学派以后,历朝历代的儒学家们根据各自所处的不同时代的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断地丰富和充实,形成了对中华民族影响最为深刻的儒家思想,这不仅是我国古代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更是中华民族的灵魂。
一、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引礼入法”“礼法”二字是用来描述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之间关系的最贴切的词语,中国古代法律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相融合和渗透,并由此形成极具特色的中华法律文化。“引礼入法”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战国末期开始,到秦汉之际形成,到汉武帝时最终确立,再到隋唐时期的成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和一千多年的曲折、渐进的发展,最终形成自己独具特色、自成体系的中国古代法律系统。[2]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这时期的思想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发生重大变革,出现了很多不同主张的学派。各学派都针对时势,提出自己的政治主张,一时间思想活跃、百家争鸣。在法律制度上,就产生了革新和保守两种持不同观点的力量。这两种力量对立法思想和法治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战。儒家是政治保守力量的代表,以孔孟为代表,从社会的混乱不堪,“礼崩乐坏”的现实出发,提出顺应时势的“礼治”路线,主张“为国以礼”,强烈要求保存西周以来的礼制,维护尊尊、亲亲的等级制度。法家是政治革新力量的代表,代表人物有管仲、邓析、申不害等,他们极力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主张“事断于法”,强烈要求打破等级制度的束缚,提出以法来明辨是非,作为治理国家、处理事务的唯一标准,用法来规定社会人员的等级,以法制来取代礼治。
法家思想曾一度成为当时社会的统治思想,尤其是在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但秦亡的教训使统治者认识到法家思想的局限性,使“礼法合一”历史发展的必然,于是法律儒家化拉开了序幕。西汉时期的董仲舒对礼法结合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他立足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融合、总结先秦思想中的阴阳五行、法、道、墨家之思想之长,尤其是其中对于加强皇权统治有利的思想,创立占封建社会统治地位的新儒学。汉武帝时建立了“春秋决狱”制度,要求审理案件要以儒家经典著作为指导思想。官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要以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中的精神原则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依据。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统治思想由以前的法家思想转变为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深入——“礼与法进一步融合”魏晋开始,儒家思想的地位进一步提升,立法上更多地把“礼”引入法律规定中,促进了“礼”与法的进一步结合,使中国古代法律与儒家思想联系更加紧密,出现许多前朝没有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由于这一时期的分裂割据、战乱不断,各个国家的统治者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都注重立法,重视法律对于安邦治国的作用。中国古代法律的立法技术在这一时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当时的一些律学家把研究的着眼点放在立法技术、刑名原理和定罪量刑上。
但是当时的指导思想仍然是坚持以礼为主、刑罚为辅,同时,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在不断的推进。制定《魏律》的陈群、刘劭都提倡以儒家思想为宗旨,极力主张礼治。他们制定的《魏律》比较多地融入了儒家礼的精神原则。《魏律》中规定的“除异子之科,使父子无异财也。殴兄姊加至五岁刑,以明教化也。”就是儒家思想中“亲亲、尊尊”的原则的体现。为了笼络官僚贵族集团的势力,维护统治阶级利益,《魏律》纳入了《周礼》中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具体内容包括一议亲、二议故、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将他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负责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裁决。这八种封建特权人物犯以下的犯罪,一律比平常人下降一个等级判罪定罚,“大罪必议,小罪必赦”,这一不公平的制度保护了官僚、贵族、地主等封建特权人物,把礼所强调的等级特权赋予了法律效力,将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制度化。司马氏是东汉末年的儒学大族,因此由司马氏创立的晋朝在法制建设上特别向儒家化的道路发展。杜预、张斐是晋朝的儒学大家,他们起草和解释的《晋律》便以儒家思想作为其基本精神。杜预强调要“远遵古礼,近因时制”,可以看出杜预主张法律的制定要遵循古礼。
张斐认为“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礼是联系君主、百姓和诸侯的重要制度规范,他的这一思想融进了《晋律》中。张斐还对《晋律》中的很多词汇如“谩”、“不敬”、“不道”、“恶逆”给与了礼的解释。《晋律》中的礼法结合还表现为“准五服以制罪”。“五服”是商周时期根据血缘亲属关系远近规定的五种丧服的制度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文,在五服范围内的直系血亲和旁系姻亲均为有服亲属,要按照服制规定为死者服丧,“五服”是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个服制,关系越亲密亲服制越重,依次递减。在这以后很多儒家学者都直接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工作,使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更加直接和深远。这样,历史上除了秦律、汉律之外,以后历朝历代的法典大都出自于儒家学者之手,儒家思想影响甚至支配了大部分的中国古代法典。这一时期礼与法进一步相互融合。三、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完成——“礼法合一”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历史上最繁华、最鼎盛的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唐律从结构到内容都已经很成熟、完善。礼、法的结合也在这时候臻于成熟和定型。“礼”作为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规范,在这一时期也基本实现了法律化。这时候对唐律最精准的评价就是“一准乎礼”。
唐朝的统治者为了禁锢人民的思想,消除人们的反抗意识,十分重视用儒家的封建礼教思想来教化人民,这样可以在思想的源头消灭人们的犯罪苗头,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维护封建统治秩序。儒家的礼教纲常成为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十恶”是始终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隋朝的《开皇律》确立了“十恶”制度,唐朝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对“十恶”犯罪规定了非常严厉的刑罚。“十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谋反,指阴谋以各种手段推翻现存的君主制度;二是谋大逆,指企图破坏皇帝的宗庙、皇陵和皇宫;三是谋叛,指企图叛国投敌的行为。四是恶逆,指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亲属;五是不道,指以巫术害人、杀死一 家非死罪三人和肢解人;六是大不敬,指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导致皇帝的人身 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七是不孝,指不孝顺父母、祖父母;八 是不睦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论文,指谋杀缌麻以上亲人、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九是不义,指谋杀本 属府主、刺史、县令、业师;十是内乱,指和小功以上的亲人通奸。“十恶”的次 序以及量刑的轻重明显体现出儒家的“三纲”思想,即“君臣义、父子亲、夫妇顺”, 首先维护的是君臣之纲的君主统治,其次维护父子之纲、夫妻之纲的伦理秩序。
“十恶”制度说明礼在唐朝不仅是立法依据,还成为定罪量刑的标准。[3] 唐律中规定了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务的犯罪: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员收受财 物导致枉法裁判。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员收受财物但是没有枉法裁判:三是受 所监临,指官员利用职权非法收受百姓或下属的财物:四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 财物。五是窃盗,即偷窃;六是坐赃,指官员或常人非因职权非法获取财物。“六 赃”对财物犯罪进行了细致的划分,规定了对官员犯罪的惩罚措施,这些规范和 安赃定罪的原则体现了儒家思想对于礼的维护,对现在的立法建设仍然有重要的 参考意义。 唐朝司法方面的的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中央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 司法机关。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进行“三 司会审”。为了维护礼教纲常的稳固,唐律规定奴婢不可告发主人、卑幼不可告 发尊长,否则处以绞刑;一切案件均由基层司法机关受理,否则就是不遵守礼制, 要处以刑罚。在刑罚方面,唐代本着“一准乎礼”的思想,刑罚规定为历代最轻, 拿刑讯的规定来说,不仅规定了具体制度,如数量、次数及每次刑讯之间的时间 间隔,还规定对于一定年龄的人如70 岁以上,15 岁以下的不可开讯。
唐代的这 些司法制度都渗透着儒家“仁”的思想,体现儒家礼与法律的融合。 “引礼入法”的进程从战国末期开始,在汉武帝时确立,成熟于隋唐时期。我 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经过上千年的发展终于完成。 [参考文献] [1]马秋丽,张德芬.儒家思想导论[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3. [2]郑洁.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儒家化[J].群文天地,2011(3). [3]吴正茂.再论法律儒家化对翟同祖“法律儒家化”之不同理解[J].中外法学, 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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